購買拆遷安置房的職工也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壹套拆遷安置房只能提取壹次。提取金額不足的,購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 * *可以申請提取其住房公積金。提取總額不能超過職工已支付的購房金額(不含貸款金額)。
此外,租房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人每年可以提取壹次住房公積金,每次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規定的壹年提取限額。申請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住房租賃費用,應當在住房租賃期間提出,並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手續。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