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比例。
根據規定,職工平均工資的變化會引起公積金繳存額的變化。壹般來說,住房公積金以年度為單位,從上壹年的7月1日調整到當年的6月30日。很多單位會在每年6月份辦完匯繳業務後,根據職工上壹個自然年度的月平均工資,對職工的公積金繳費基數進行調整。
擴展信息《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新就業職工從就業的第二個月開始繳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新調入的職工,應當自調入職工發放工資之日起繳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八條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低於職工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定,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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