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貸款後的余額可以提取,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提取公積金;
2、離休、退休可以提取公積金;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可以提取公積金;
4.出境定居的可以提取公積金;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可以提取公積金;
6.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可以提取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等城鎮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
住房公積金的性質如下:
1,保障,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制度,為職工更快更好解決住房問題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建立和形成有房職工幫助無房職工的機制和渠道,住房公積金在資金上為無房職工提供幫助,體現了住房公積金對職工的互助性;
3、長期來看,每個城鎮職工從參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終止勞動關系之日止必須繳納個人住房公積金;職工所在單位也應按規定繳納住房公積金用於職工補貼。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