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請組合貸款,借款人仍需提供用人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
(3)申請純公積金貸款或組合貸款,且個人年收入超過654.38+0.2萬元,須提供上壹年度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法律依據:《常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第三十壹條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符合公積金中心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條件;
(三)用於支付購(建)房的自有資金不低於規定比例;
(四)具有購買、建造自住住房的合法有效相關證明材料;
(五)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貸款償還能力,個人信用狀況良好;
提供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擔保;
(七)符合公積金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本條第壹款第三項規定的比例和第七項規定的其他條件由公積金中心擬定,經管委會批準後公布實施。
第三十二條職工申請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買、建造自住住房的,還可以向受委托銀行申請組合貸款。
第三十三條公積金中心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和評價,通過與申請人面談、查閱相關個人信用信息等方式對借款人的資格和資信進行審查,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貸款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