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五十四條國家建立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為輔的體制,逐步增加教育投入,保障國家舉辦的學校有穩定的教育經費來源。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舉辦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由舉辦者出資,各級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支持。
第五十五條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長,國家財政性教育支出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應當逐步提高。具體比例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國家各級財政支出總額中教育經費所占的比例應當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提高。
第五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的教育支出,按照事權和財權相統壹的原則,在財政預算中單列項目。
各級人民政府用於教育的財政撥款的增長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經費應當逐步增長,保證教師工資和生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
第五十七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教育專項資金,重點支持邊遠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五十八條稅務機關依法足額征收教育費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管理,主要用於實施義務教育。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決定征收教育費地方附加,專款專用。
第五十九條國家采取優惠措施,鼓勵和支持學校在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的情況下,開展勤工儉學和社會服務,興辦校辦產業。
第六十條國家鼓勵國內外的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資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