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讀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戶籍必須與借讀學生本人入學前的戶籍壹致。
2.借款學生的父母因殘疾或疾病等特殊情況喪失勞動能力或民事行為能力的,借款學生的其他直系親屬可視為共同借款人。
3.借款人為孤兒的,其他法定監護人或自願與借款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為共同借款人。
4.當共同借款人不是父母時,他必須在25至60歲之間。
5.如果共同借款人以前申請過學生貸款並且沒有還清,則不能作為其他借款學生的共同借款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還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時,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