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介紹壹下相關概念:
”產權式物業“根本就沒有這個名詞;通常賣房的說的”70年大產權“是指的土地的70年使用權;土地的使用權主要是通過轉讓的方式取得,在不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的情況下,仍然可以抵押。
我們通常說的”產權“,就是”房屋的所有權“。
第三:相關拓展閱讀:
依據我國法律規定,抵押權的實現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①抵押權必須有效存在。抵押權設定如果無效或者已被撤銷,則不能實現。
②必須是債務人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否屆滿是決定債務人是否履行債務的時間標準。
③債權人未受清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人未受清償,表明債務人未按期履行義務,無論債務是遲延履行,還是拒絕履行,債權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權,使債權得到清償。
④債務未受清償不是由於債權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債務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償債務而使債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權。如果債權人未受清償是由於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則抵押權人不能行使抵押權。
第四:
房屋所有權應從登記過戶手續辦理完畢時起移轉。當事人辦理完登記過戶手續以後,如果房屋繼續由原所有人和第三人占有,則占有人仍負有交付房屋的義務。占有人超
房屋所有權
過規定期限不履行該義務的,視為非法侵犯他人的房屋所有權,所有人依法可對其提起訴訟或提出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