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央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壹條 銜接資金用於支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統稱各省)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具體包括以下三個方面:(壹)支持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 1.健全防止返貧致貧監測和幫扶機制,加強監測預警,強化及時幫扶,對監測幫扶對象采取有針對性的預防性措施和事後幫扶措施。可安排產業發展、小額信貸貼息、生產經營和勞動技能培訓、公益崗位補助等支出。低保、醫保、養老保險、臨時救助等綜合保障措施,通過原資金渠道支持。監測預警工作經費通過各級部門預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貧搬遷後續扶持。支持實施帶動搬遷群眾發展的項目,對集中安置區聘用搬遷群眾的公***服務崗位和“壹站式”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等費用予以適當補助。對規劃內的易地扶貧搬遷貸款和調整規範後的地方政府債券按規定予以貼息補助。 3.外出務工脫貧勞動力(含監測幫扶對象)穩定就業,可對跨省就業的脫貧勞動力適當安排壹次性交通補助。采取扶貧車間、以工代賑、生產獎補、勞務補助等方式,促進返鄉在鄉脫貧勞動力發展產業和就業增收。繼續向符合條件的脫貧家庭(含監測幫扶對象家庭)安排“雨露計劃”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