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農[201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林業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林業局,內蒙古、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解放軍總後勤部財務部、基建營房部:
為深化改革,加強中央財政林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的規範化,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財政部、國家林業局聯合制定了《中央財政林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辦法》印發給妳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在2014年至2015年過渡期內,中央財政對2014年的上年累計貸款余額和2013年10月至2014年新增林業貸款進行補貼。2015年中央財政對2065438年5月+0日至2065438年2月31日以前年度累計貸款余額和新增林業貸款進行了補助。自2016年起,中央財政對歷年累計貸款余額和新增林業貸款進行補貼,從10月份的1增加到2月份的1。
二、執行中有什麽問題,請及時反饋給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
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
2065年4月30日43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