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借款企業必須按照借款契約確定的還款期限,按期如數歸還銀行。發生逾期不還貸款的情況時,以信用擔保的貸款,應由擔保企業負責償還全部欠款,銀行有權從借款企業和擔保企業的存款帳戶中扣還借款的本金和利息;以物品擔保的貸款,銀行有權變賣借款企業的質押品以償還貸款的本金和利息。對逾期不還的貸款,銀行從過期之日起,在原訂利率的基礎上向借款企業加收百分之二十至五十的利息。
二、借款企業必須按照銀行規定的計算利息日期支付利息,發生不能按期支付利息的情況時,銀行主動將應收利息轉入借款企業貸款帳戶計算復息。
銀行按照國家的政策法令,積極支持合營企業發展生產經營,做好服務工作。借款企業應接受銀行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的檢查監督,並向銀行提供生產、供銷、財務、基建等各項計劃和執行情況的材料、報表。對於不遵守借款契約的借款企業,銀行可以區別不同情況,采取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等經濟手段來維護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