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法律規定《房地產經紀人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6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批準,現予公布,自2011年4月27日起施行。2.第二十五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或者與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串通,炒作房地產價格,操縱市場價格;(二)向交易當事人隱瞞房屋交易的真實信息,低價出售(出租)房屋賺取差價;(三)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迫其交易;(四)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客戶的個人信息或者商業秘密,謀取不正當利益;(五)為方便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屋交易稅費等非法目的,對同壹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格的合同;(六)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另行出租的;(七)侵占和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的;(八)購買和租賃自己的經紀服務;(九)為經濟適用住房和不符合交易條件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中介違反《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可以去當地住建委或者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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