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退還保證金的申請後,應在14天內按照合同約定與承包人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核實後14天內將保證金退還給承包人。逾期不還的,自逾期之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利息,並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退還保證金申請後14天內未答復,經催告後14天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承包人退還保證金申請。
1,保修金比例壹般為5%。
2.工程質量保證金由建設單位(業主)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乘以合同約定的比例(壹般為5%)從施工企業的工程計量撥款中直接扣繳,壹般不計算利息。
3.施工企業應在工程竣工(移交)後的缺陷責任期內(壹般為十二個月)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缺陷責任期滿後,應及時向建設單位(業主)申請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建設單位(業主)應及時將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施工企業(缺陷責任期內有缺陷的,扣除相應的缺陷維修費用)。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的管理
第十條工程質量保證金有具體規定。建設單位收到施工單位退還保證金申請後,應在14天內按照合同約定與施工單位核實。如無異議,建設單位核實後14天內將保證金退還施工單位。逾期不還的,自逾期之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