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兩者的區別:1,收據壹般是人與人或個人之間書攤的收據,而收據更多用於個人與單位或單位之間書攤的收據。2.在書寫形式上,收據更加自由多樣,對收據的要求也相對規範。但根據《會計法》的要求,收款不能作為記賬憑證。二、法律效力相同:收據與收據同義,是指貨幣所有權轉移的書面證據,即雙方中的壹方收款人收到貨幣或貨物後,書寫或向付款人提供收到貨幣的憑證,包括具體的付款對象、數量、價值、時間甚至見證人。雙方信息的基本要素是相同的。壹般情況下,由收款人本人書寫、簽名或蓋章。不識字的可以由他人代寫,但要簽名或按手印表示認可。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667條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借款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68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