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二、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實施支持農村金融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5號)第壹條規定,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第二條規定,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上述政策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