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財政資金+地方債償還。壹方面通過財政收支兩端“開源節流”,通過壓縮壹般性支出、盤活存量資金、統籌整合專項資金等方式,加大償債資金預算安排力度。另壹方面爭取專項債額度幫助化解債務。(2)盤活資產償還。包括處置閑置資產或直接以實物抵債,出讓部分政府股權,鼓勵以混改及資產證券化方式化債。此外21世紀經濟報道稱,深圳金磚公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設計了“采用預算績效能力定價的基礎設施特許經營機制”化解隱債的方案,用以盤活非經營性基礎設施資產,但實際操作中很難把握定價問題,容易形成新增隱性債務。(3)項目收入償還或轉企業經營性債務。壹些項目運營產生收益和現金流,可用以償還債務;地方政府還可以通過安排資本金、配置或盤活經營性資產等方式,將政府隱性債務轉化為企業債務;在建項目轉存量PPP以及違規PPP改正也屬於此類。(4)金融機構參與債務置換。國開行參與隱性債務化解已有較多報道,但其能提供貸款額度相對有限,國開行特殊定位也可能給市場帶來“兜底”錯覺,不適合大規模深度參與。去年10月國辦發〔2018〕101號文下發後,部分股份行及城商行參與了置換隱性債務的嘗試,但規模不大、試點為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