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從法律上肯定了民間借貸的合法性,從法律層面保護了貸款人收回貸款資金及利息的權利。
《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認定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貸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關於限制貸款利率的有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意見》第六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地方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條款)。超過這個限度,多余的利息就不受保護了。”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在遵守相關法律的前提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自由借貸的權利。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民間借貸關系是受法律保護的。民間借貸是正規金融的有益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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