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壹條?個人貸款申請應符合以下條件:
(1)借款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
(2)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3)申請貸款的金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4)借款人有還款意願和能力;
(5)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6)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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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相關法律法規:
第三十五條貸款人應監督企業的經濟活動和往來款項,跟蹤檢查已結清的貸款,並指定專人跟蹤管理。要建立封閉的貸款統計報表制度,定期向當地人民銀行和上級行報告。
企業銷售金額未進入專用賬戶、挪用封閉貸款或逃廢銀行債務的,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貸款並扣回原貸款;對於不能償還的貸款,有權要求擔保單位承擔擔保責任。
第三十六條?貸款人應區分個人貸款的品種、對象和金額,確定相應的貸款檢查方式、內容和頻率。貸款人內審等部門應對貸款檢查職能部門的工作質量進行抽查和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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