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等城鎮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
發現違規提取公積金,可能會影響以後的公積金貸款。至於單位或個人非法提取公積金,偽造、變造、買賣公文、證件、印章的,也涉嫌刑事犯罪。情節嚴重的,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個人違規提取行為,壹經發現,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追回,提取住房公積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由所在單位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2.職工憑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3.允許支取的,到受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各地公積金中心對公積金提取規定了不同的條件和流程。請咨詢當地公積金中心。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