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壹,通過多收少貸轉化不良貸款。
其二,人為放寬對國有企業老貸款的轉化條件。國有企業貸款在國有商業銀行貸款中的占比較大,其經營狀況又直接影響著銀行信貸資產質量,因此,人民銀行規定,借新還舊的貸款必須確保其擔保有效。但為了完成上級行的考核指標,壹些基層行在為“通過借新還舊能使信用貸款轉化為擔保貸款”的不良貸款辦理轉貸時,擅自擴大範圍、放寬條件,在無法落實貸款擔保、達不到轉貸要求的情況下,仍以信用貸款的方式為部分國有企業的老貸款辦理轉貸手續,使不良貸款成為正常貸款。
其三,通過少量資金的重復使用完成對不良貸款的轉化。人民銀行重慶營業部在監測中發現,當地個別國有商業銀行為轉化到期貸款,采取通過少量資金重復使用的操作方法,將大量不良貸款進行劃轉,達到轉換不良貸款、降低不良貸款率的目的。
其四,通過債務重組轉化不良貸款。如某虧損企業在某國有商業銀行原有貸款1.6億元,雖然已形成不良貸款,但其關聯企業提供的抵押擔保是足值和有效的。經過債務重組後,該行將原不良貸款通過移位給關聯企業的方式全部轉為正常貸款,其中僅有6000萬元貸款落實了抵押物,而由原關聯企業保證的1億元擔保貸款在債務重組後卻成為信用貸款。這份監測報告指出,銀行在采用了上述“技術處理”方式後,從表面看,銀行的不良貸款減少了,但資金風險隱患依然存在,還影響了不良貸款下降的真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