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對此有相應規定:
第九條?市社會信用管理部門應當遵循合法、審慎、必要的原則,組織編制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列入目錄的失信信息包括以下項目:
(壹)不繳納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社會保險費、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
(二)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侵害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
(四)被監管機構市場禁入或者行業禁入;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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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相關條款:
第十條?相關單位提出將相關事項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錄的,應當說明理由。對擬納入的事項存在較大意見分歧或者可能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單位還應當會同市社會信用管理部門組織評估。
市社會信用管理部門對有關單位提出的擬納入目錄的事項進行匯總後,形成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錄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並報議事協調機構審議通過後及時公布。
第十壹條?公共信用信息服務中心負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的建設、運行和維護。公共信用信息提供者應當按照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錄的要求,及時、準確、完整地提供公共信用信息。
百度百科——《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