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丈夫在婚姻存續期間借款200萬元創辦公司,妻子是否需要共同承擔,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它們是:
(1)如果丈夫公司的債務用於夫妻生活和共同生產,或者由雙方簽字,債權人可以要求妻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但夫妻壹方能夠證明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無需承擔連帶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簽字或者壹方事後追認的債務,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以自己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二、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有哪些情形應當由壹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未經對方同意,壹方擅自資助沒有贍養義務的親友的債務;
3.未經對方同意,壹方單獨集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所得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債務;
4.其他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因此,婚前丈夫的債務屬於丈夫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離婚後女方無需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