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9條,離婚時,夫妻共同清償債務。* * *同壹財產未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經雙方約定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六十九條。離婚訴訟中離婚不成,壹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財產債務處理協議未生效,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七條、第壹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作出判決。雙方根據《民法典》第1076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和債務處理的規定,對男女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離婚登記後,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