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死亡證明;
2.房產證;
3.身份證;
獲得死亡證明的過程:
1.公民死亡,在入城安葬前,戶主、親屬、贍養人或者鄰居應當在壹個月內,持死亡證明、戶口簿和死者居民身份證,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戶口。死亡證明是指:在醫療衛生單位死亡的,應當以死亡醫學證明為依據;公民正常死亡無法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憑居(村)委會或衛生所(所)出具的證明;非正常死亡或衛生部門不能確定是否屬於正常死亡的,憑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2.如發現來歷不明或在過馬路途中死亡的人員,戶口登記機關應聯系有關部門處理。能夠查明死者姓名、常住戶口所在地和死亡原因的,通知死者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死亡登記和註銷戶口登記;無法查明來源的,應當將查明的事項和死亡情況登記備查。
3.公民在暫住地死亡的,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應當根據死者暫住地的戶主、旅館經理或者其他室內人員的申報,及時將姓名和死亡的地點、時間、原因通知死者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由死者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死亡登記,註銷戶口。常住戶口登記機關也應根據死者家屬的申報進行死亡登記。如有可疑情況,可聯系死亡地戶籍機關核查。
如果是貸款買房,需要以下證件:
1.銀行流水;
2.收入證明;
3.地址證明;
4.信用信息良好;
5.有還款來源。
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七條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同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統壹辦理本轄區的不動產登記。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由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分別辦理。不能分別辦理的,由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商辦理;協商不成的,由上壹級人民政府房地產登記主管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