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雖超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應當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如果妻子有證據證明借款不是夫妻用於家庭生活或者夫妻沒有共同在借款單上簽字,那麽只能視為壹方的借款,妻子不需要償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簽名或者事後壹方追認的債務,以及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