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北京市政府辦[1999]4號文件規定,開發建設單位預售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到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許可證》,由開發商銷售經濟適用住房,執行政府限價政策。開發建設單位只能在最高限價內調整不同樓層、不同房源的價格。具體程序是:
(1)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時,憑單位或有關部門出具的家庭年收入6萬元以下的證明文件、本市城鎮居民常住戶口卡、居民身份證到開發建設單位辦理購買手續。
(2)需要貸款的,買受人憑已登記的保障性住房預售(銷售)合同到建設項目所在地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在登記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抵押登記手續。
(3)房屋交付使用後30個工作日內,買賣雙方應向建設項目所在地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產權轉移手續,並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其中,購買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由單位在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