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律師:我和妻子譚某是個體工商戶,結婚前簽訂了壹份協議,約定婚前財產和婚後個人所得歸各自所有,***同生活所需費用雙方平均出資,屬夫妻***同財產。我倆租住他人房屋,房租平均分擔,因此只有家具為夫妻***同財產。現我因生意所需,向鐘某借款14萬元,妻子譚某願意作擔保人。但鐘某認為我倆系夫妻,不同意譚某作擔保人。請問,難道是夫妻就不能作擔保人嗎?讀者 李合斌李合斌讀者:妳所說的擔保人在法律上應指保證人。按我國《擔保法》規定,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為擔保方式。依《擔保法》規定,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因此,妳向鐘某借款,應為債務人,要求妻子譚某為該債務提供擔保,譚某應為保證人。妳和譚某對婚前婚後個人所得的財產進行書面合同約定,是合法的,對雙方及有關債權人(明知雙方對婚後財產約定的)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妳們的約定及夫妻關系的身份不影響譚某作為保證人。《擔保法》第7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第8條、第9條分別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所以,只要是具備獨立民事行為能力和清償能力的公民在法律上均允許作為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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