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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長春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1.取消家庭擁有自住住房套數和已購住房面積作為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條件的限制。職工家庭可以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但累計次數不能超過3次。

2.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時,主借款人和* * *同壹借款人各生成1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記錄。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記錄以2008年6月65438+10月65438+10月之後生成的為準。

3.職工首次或第二次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為20%。

職工第三次申請的,最低首付比例為40%。

4.首次或第二次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購買現有住房的職工,最低首付款比例為20%,工齡滿5年不滿20年的為30%,工齡滿20年的為40%。職工第三次申請的,最低首付比例為40%。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予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受委托銀行應當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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