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債權債務終止:
(壹)債務已經履行;(二)債務相互抵銷;(三)債務人依法提存標的物。(四)債權人免除債務;(五)債權債務屬於同壹人的;(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終止的,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隨之終止。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履行期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三)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賠償金額應當相當於違反合同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履行合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壹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