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購買首套住房貸款,非限購區域貸款額度不超過購房總價的80%,限購區域貸款額度不超過購房總價的70%;購買兩套住房時,非限購區域貸款額度不超過購房總價的70%,限購區域貸款額度不超過購房總價的40%;
3.貸款申請人每月還本付息額不得高於借款人家庭月收入扣除家庭現有其他貸款月還款額後的60%。家庭月收入壹般是指按月繳納公積金的夫妻雙方的工資基數和每月住房公積金額度之和;其他家庭收入的認定範圍:現役軍人和離退休人員的工資收入可以認定為月家庭收入。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
第三條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第二十條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納或者少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