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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委會成員成立規則

1.全部債權人均為債權人會議的組員。債權人會議主席是由人民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特定。

2.初次債權人會議理應在債權申請限期期滿16日內召開,由人民法院招集和主持。

3.人民法院、債權人會議主席、清算組或是占無資產貸款擔保債權總金額1/4以上的債權人,可以建議召開債權人會議由會議主席主持。

4.除破產財產足以付款破產花費,破產程序提早結束以外,不可以通常債權的償還率為零為原因來撤銷會議的召開。

5.少數債權人拒絕參加債權人會議都不影響會議的召開。但債權人會議不可做出喪失其對破產財產受償的機遇或不利其受償的決議。債權人委員會成立條件,債權人委員會議事規則,前文的介紹已經很清楚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七條債權人會議可以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壹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不得超過九人。

債權人委員會成員應當經人民法院書面決定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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