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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除了上述“取保候審不具有社會危險性”比較模糊、難以把握、難以操作之外,其實在各個辦案機關往往還有另壹套不成文的標準。換句話說,在實踐中,根據司法實踐,除上述兩項規定外,至少滿足以下條件:
非暴力犯罪。與暴力犯罪相比,盜竊、詐騙、職務侵占、虛開發票、騙取貸款等非暴力犯罪案件更容易獲得取保候審;
②非故意犯罪。與故意犯罪相比,過失犯罪壹般容易獲得取保候審,如交通肇事、過失致人死亡、過失損壞車輛等。
(三)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低量刑的犯罪;
(四)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嚴重危及其生命健康的;
⑤孕婦;或正在上學的學生;大型企業的主要負責人;
犯罪事實清楚,自願認罪。如果不認罪,壹般很難取保候審;
(七)財產案件中,主動退贓,積極繳納罰款;
(八)未受重傷,對方也有過錯並已積極賠償受害人的人身損害案件。
在實踐中,要根據具體案件的實際情況而定。還有壹點相當重要。公安機關羈押、檢察機關尚未作出批準逮捕決定時,正是取保候審的黃金時期,成功的概率也最大。此時只需要公安機關的批準即可。檢察機關壹旦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取保候審就困難得多,需要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雙方批準。因此,壹旦親屬涉嫌犯罪並被拘留超過48小時,他應該聘請律師以獲得取保候審,越早聘請成功的概率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