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貸款申請。借款人需要貸款,應當向主辦銀行或其他銀行的經辦機構直接提出申請,申請書中應當包括借款金額、借款用途、償還能力及還款方式等基本內容。
(2)信用評估。貸款人應當根據借款人的領導者的素質、經濟實力、資金結構、履約情況、經濟效益和發展前景等評估項目,評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級。
(3)貸款調查及審批。貸款人受理借款人的申請後,應當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抵押物、質物、保證人的情況,測定貸款的風險度。在經過上述的調查之後,貸款人根據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貸款管理制度,對調查人員提供的資料進行核實、評定,復測貸款風險度,提出審查意見,按規定的程序和權限批準貸款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四條 借款期間不滿壹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壹並支付,借款期間壹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壹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壹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壹並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 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所以,如果公民之間的借貸沒有約定還款日期,借款方可以隨時還款,貸款方可以隨時要求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