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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貸款清償順序的法律文件

法律分析:實踐中,大部分銀行都是先拿本金,後拿利息。但也有壹些特殊情況,比如:

(1)借款人現有經營能力只能償還利息,無力償還本金。企業願意償還利息,以保證企業不欠利息。

(2)財政貼息貸款,政府撥付的資金只能用於償還貸款利息,不能在借款人無力償還貸款時用於先還本金。

(3)貸款重組,由政府或其他資金部門具體指定償還本金或利息。如果借款人無力還款,銀行不能改變指定的還款順序。

(4)約定分期還款,如個人住房不良貸款。如果借款人累計有多筆未還貸款,在部分還款的情況下,銀行會自動按到期順序扣款,即先扣完到期的本金、利息和罰息,再收下壹期。

(5)借款人不能按期還款,需要處分抵押物進行清償。當事人對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壹是實現抵押權的費用;二是主債權的利息;三是主債權。

(6)借款人在銀行有多筆貸款,且有擔保和信用貸款的,借款人可以選擇歸還擔保貸款的方式解除抵押物;銀行更願意先收回無擔保貸款,以降低信用風險。如果借款人選擇只還利息不還本金的擔保貸款,實際上並沒有按照先收本金再收利息的原則操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二條借款人應當按期歸還貸款本息。

借款人到期未償還擔保貸款的,商業銀行有權依法要求擔保人償還貸款本息或者優先償還抵押物。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權,應當自取得之日起兩年內予以處分。

借款人到期未償還信用貸款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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