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公積金貸款,不受其他條件的影響。
處理依據:
1.《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0號)
2.北京市實施若幹規定(令號北京市人民政府164)
3.《北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京房發財企[2006]2號)
應用條件:
借款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1.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狀況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5 .具有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關證明文件;
6.符合委托人指定貸款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條件;
7.提供客戶認可的擔保;
8.借款人及夫妻雙方均無未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或住房公積金政策性貼息貸款;
9.符合委托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人必須符合上述條件,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之壹:
1.購買政府部門批準的政策性住房的貸款申請人,原則上應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12個月(含)以上,並在申請貸款前足額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且申請貸款時處於繳存狀態。
2.購買非政策性住房的借款申請人,原則上應在申請貸款前足額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且申請貸款時處於繳存狀態。
3.貸款申請人是在職期間繳納住房公積金的退休職工。
生產檢驗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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