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供個人身份證明,可以是身份證、居住證、戶口本、結婚證等資料;
2.提供穩定的住址證明、房屋租賃合同、水電賬單、物業管理等相關證明;
3.提供穩定的收入來源證明、銀行流水單、勞動合同等。
《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五條設立商業銀行的申請經審查符合本法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應當填寫正式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壹、公司章程草案。
(二)擬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三)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股東名單及其出資額和股份;
(五)持有註冊資本5%以上股東的資信證明及相關材料;
(六)經營方針和計劃;
(七)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與業務有關的設施情況;
(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商業銀行法》第十六條經批準設立的商業銀行,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營業執照,並憑營業執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本法施行前設立的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不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可以繼續沿用原規定,適用前款規定的日期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