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銀行應審查和分析借款人的信用風險和財務承受能力,並根據統壹的信貸管理措施確定借款人的貸款限額;
3.銀行批準借款人的貸款申請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與借款人簽訂質押貸款合同;
4.銀行與借款人簽訂質押貸款合同後,雙方應同時在證券登記機構辦理質押登記。證券登記機構應當向銀行出具股票質押登記的書面證明;
5.銀行在發放股票質押貸款前,應在證券交易所設立股票質押貸款專用席位,專門保管和處置質押股票;
6.借款人應按貸款合同的規定償還貸款本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壹)匯票、本票和支票。
(二)債券和存單。
(三)倉單和提單。
(四)可轉讓的基金份額和股權。
(五)可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和其他知識產權;
⑹現有和未來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質押的其他財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