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轉回減值準備的情形:
流動資產(如存貨等)計提的減值準備,如果在持有期間導致資產減值的因素已經消失,則可以轉回之前計提的減值準備。
2、可以轉回減值準備的項目:
(1)存貨減值:可以轉回,如果已經計提減值的產品已經銷售,要同時結轉已計提的減值。
(2)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以轉回。
(3)應收賬款和貸款可以轉回。
(4)如果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股票投資不是通過損益轉回,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以轉回。
3、可轉回的金額:轉回減值準備時將減記的金額予以恢復,轉回的金額壹定要是在之前計提的減值準備金額內,不能超過之前計提的減值準備金額。
擴展資料:
1、不可作減值準備轉回的項目:
(1)固定資產不可以轉回。
(2)無形資產不可以轉回。
(3)投資性房地產不可以轉回。
(4)長期股權投資不可以轉回。
2、資產計提的八項減值準備
(1)對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等應收款項計提的壞賬準備;
(2)對股票、債券等短期投資計提的短期投資跌價準備;
(3)對長期股權投資和長期債權投資等長期投資計提的長期投資減值準備;
(4)對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庫存商品等存貨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
(5)對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6)對專利權、商標權等無形資產計提的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7)在建工程減值準備;
(8)委托貸款的委托貸款減值準備;
除了貨幣資金、應收票據、交易性金融資產、預付賬款、長期待攤費用等外的資產均計提了相應的減值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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