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幹規定》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九條職工購買或者建造自住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壹)申請貸款前,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規定期限的;
(二)支付收購價款的自有資金不低於規定比例;
(三)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貸款償還能力;
(4)不存在可能影響貸款償還能力的未償債務。
前款第(壹)項規定的期限和第(二)項規定的比例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擬定,經市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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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幹規定》相關法律法規:
第二十壹條?履行住房公積金繳納義務的企業、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可以補繳住房公積金。
補充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和使用辦法由市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包括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情況、財務報告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以欺騙手段非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退還非法提取的金額,並可處以非法提取金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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