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數據:
銀行賬戶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存款人申請開立壹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或者專用存款賬戶,應當填寫開戶申請書,提供本辦法規定的證明文件,發送加蓋存款人印章的印鑒卡,經銀行核準後開立賬戶。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存款人,已在銀行開立基本賬戶的,可以根據其資金性質和管理需要開立另壹個基本賬戶。
第二十四條存款人申請變更賬戶名稱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註銷原賬戶並開立新賬戶。
第二十五條存款人銷戶時,必須向開戶銀行查詢賬戶余額,經開戶銀行審核同意後,辦理銷戶手續。
存款人銷戶時,應交回各種重要空白憑證和開戶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存款人註銷基本賬戶後,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在他行開立新賬戶。
第二十七條對壹年(按月計算)未收未付的賬戶,開戶行應通知存款人在發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視為自動銷戶。
百度百科-銀行賬戶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