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發流程:
個人所購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證》遺失的,由土地使用權人向原土地登記發證機關申請掛失,原土地登記機關審核後發布掛失公告,土地使用權人在指定媒體上公告掛失,公告期為2個月。公告期滿後,按國有土地用途變更登記程序辦理出讓手續。
申請變更登記時需要提供的資料:
1.土地使用證(原件)。如原件遺失,提供媒體掛失通知;
2.經公證的購房合同和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在銀行抵押的,還應提供抵押權人同意的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3.當事人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4.變更登記申請表(到房屋所在區域土地窗口領取);
5.原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劃撥的,變更登記前需辦理出讓手續。
第二,房產證補辦登報等手續都算200元左右,新房按5元征稅。
遺失房產證補辦手續:
(壹)向當地房地產管理局書面報告產權證遺失的原因,以及產權的坐落、結構、面積、來源和現狀、產權人的姓名和地址等基本情況。
2.帶上戶口本和身份證。
3.填寫房產證遺失聲明。
4.帶著以上資料去失物招領處。
(2)歸檔和檢查文件
1.交完檔案檢索費,房產局會開具臨時收據。
2.在內部檢查應用程序中丟失的項目。
(3)報紙上的聲明
65438+
(4)調查記錄在本子上。
1.測繪所測繪。
2.檔案管理部門負責案件的錄入。
(五)註冊審批
房管局負責初審、復審和審批。
(6)頒發證書。
申請人經審核同意換發證書的,將在證書修復校對後,向所有人發出領取證書通知,所有人憑“登記回執”領取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