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為按照規定,主合同沒成立,從合同無從談起;
2、但是如果在簽訂主合同時,告知了擔保人,那麽構成了擔保人對主合同的追認,是有效的。所以要看簽訂主合同及擔保合同的內容。保證合同指的是保證人和債權人達成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代為履行或連帶責任的協議。
借款合同的規定:
1、借款合同壹般需采用書面形式;
2、借款合同是當事人約定的壹方提供借款,壹方到期還本付息的合同;
3、期內通需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等重要的條款。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或者其他資料;
4、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5、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綜上所述,在借款主合同前先簽的保證合同是否有效視情況,因為按照規定,主合同沒成立,從合同無從談起;但是如果在簽訂主合同時,告知了擔保人,那麽構成了擔保人對主合同的追認,是有效的。所以要看簽訂主合同及擔保合同的內容。保證合同指的是保證人和債權人達成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代為履行或連帶責任的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條
保證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範圍和期間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