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壹)所購房屋為第二套住房的個人貸款發放對象僅限於現有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北京北京市統計局公布的2009年城鎮居民人均住宅建築面積為28.81平方米,即目前第二套住房的個人貸款發放對象僅限於現有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28.81平方米(不含)的繳存職工家庭。
繳存職工家庭現有人均住宅建築面積應根據繳存職工家庭現有住宅建築面積及繳存職工家庭成員數量計算。繳存職工家庭成員包括:借款申請人、借款申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二)所購房屋為第二套住房的個人貸款用途僅限於購買改善居住條件的普通自住住房,不得向購買第二套住房為公寓、別墅及其他高檔住宅的借款人發放個人貸款。
(三)所購房屋為第二套住房的個人貸款利率為同期首套個人貸款利率的1.1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