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五條 借款人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壹、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四、無住房補貼的以不低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的30%作為購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貸款人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有足夠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保證人。
擴展資料:
《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相關法條:?
第二十二條 對不能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請住房貸款的,商業銀行可根據風險狀況和地方政府有關政策規定,對其暫停發放住房貸款。
應借款人的申請或授權,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備查詢條件的城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應通過房屋登記信息系統進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記記錄查詢,並出具書面查詢結果。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應有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保證人是法人的,必須具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銀行開立有存款帳戶。
百度百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