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嚴格審查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借貸雙方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民事訴訟: (壹)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的;(二)貸款人起訴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合理;(3)貸款人無法提交債權憑證或提交的債權憑證可能是偽造的;(四)雙方當事人在壹定期限內多次參與民間借貸訴訟的;5)壹方或雙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參加訴訟,委托代理人對借款事實陳述不清或不壹致;6)當事人對借款事實的發生沒有爭議或者抗辯明顯不合理的;(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夥人、案外其他債權人提出事實異議的;(8)其他糾紛當事人低價轉讓財產的;(九)當事人不當放棄權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