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貸款管理辦法》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九條申請個人汽車貸款的借款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居住壹年以上(含壹年)的港澳臺居民和外國人;
(二)具有有效身份證件、固定詳細地址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具有穩定合法收入或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個人合法資產;
(4)個人信用良好;
(五)能夠支付規定的首付款;
(6)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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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貸款管理辦法》相關法律法規:
第十九條申請機構汽車貸款的借款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分支機構法人營業執照、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等證明借款人主體資格的法律文件。
有合法穩定的收入或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合法資產;能夠支付所需的首付款;無重大違約或不良信用記錄。
第二十條貸款人應參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為每個機構借款人建立獨立的信用檔案,加強信用風險的跟蹤和監控。貸款人向從事汽車租賃業務的機構發放機構商用車貸款,借款人估算殘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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