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海關、稅務機關、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軍隊。
2.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扣劃個人和單位在銀行的存款。司法、行政機關查詢、凍結、扣劃銀行存款,以下簡稱凍結扣劃,是包括人民銀行在內的監管機構和金融機構工作中的普遍現象。
被扣的錢銀行該怎麽處理?
1,屬於償還銀行貸款的,應直接劃撥給貸款銀行用於償還貸款;
2、屬於債權單位支付的,應直接分配給債權單位;
3.對多個債權單位支付的款項,結案後需要從多處扣劃歸還或支付的,可暫轉至經辦單位在銀行開立的政府組織壹般存款賬戶的暫收或代扣賬戶。追繳工作完成後,依法返還或者給付;
4.上繳國家的款項,應當直接扣除,上繳國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及其他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