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處理方法:
1.夫妻壹方婚前支付部分房款,婚後共同償還貸款,或壹方以個人財產償還貸款。離婚時,雙方可以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在分割財產時不應判斷房屋的歸屬,而應根據實際情況判斷當事人對房屋的使用情況。
2.壹般認為,壹方的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壹方婚前辦理抵押手續並取得產權證的,應屬於婚前財產。
3.如果產權證登記在壹方名下,但配偶有證據證明婚前買房時他們也共同償還了貸款,當通過離婚分割財產時,房屋仍是產權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剩余未償還的債務是其個人債務,但首付款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出資和結清的部分應予以歸還。
4.如果產權證登記在壹方名下,且配偶有證據證明他們在婚前買房時共同出資,同時有證據證明他們在雙方同意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婚前共同出資的,雖然該房產登記在壹方名下,但仍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分割共同財產的原則處理。同樣,其抵押債務也是壹種連帶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女方、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壹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