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離婚前的房屋產權,是指壹方在婚前已經通過銀行貸款向房地產公司支付了全部購房款,買賣房屋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婚後取得房屋產權只是壹種自然的物權轉化,所以離婚分割財產時將抵押房屋視為壹方個人財產相對公平。
3.房貸還清後,夫妻壹方想要所有權的,可以協商解決,另壹方賠償。如果雙方都想要房子的所有權,那麽夫妻雙方就競價,誰競價誰就擁有房子的所有權。
4.壹般來說,只有壹方(已約定取得房屋產權的壹方)可以辦理房管手續,無需對方配合。離婚協議中約定壹方為取得房屋所有權需補償另壹方資金的,在辦理房管手續時需提供資金劃轉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第壹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應當共同清償債務。* * *同壹財產未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經雙方約定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