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七百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保證責任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對債務人的債權,但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解讀民法典擔保制度
第十八條承擔第壹款保證或者賠償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在其責任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
第二款規定,同壹債權由債務人提供的物和第三人共同擔保,承擔擔保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第三人可以行使對債務人擔保的債權。
同壹債務有數個保證人的,承擔保證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保證人可以向其他保證人追償。
第十三條兩個以上第三人為同壹債務提供擔保的,保證人約定互相追償,分攤份額的,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可以按照約定請求其他保證人分攤份額;保證人約定承擔連帶保證,或者約定互相追償但不分攤份額的,對無法向債務人追償的部分,各保證人應當按比例分攤。
為同壹債務提供擔保的有兩個以上第三人,且擔保人之間未就相互追償和連帶保證達成協議的。但所有保證人在同壹合同上簽字、蓋章或按手印的,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可以要求其他保證人按比例分擔不能向債務人追償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