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操作是在原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增加30%-50%的罰息,具體算法視每個案件的不同情況而定。
基於: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發【2003】251號)
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為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充分發揮利率杠桿的調節作用。現將人民幣貸款利率和結息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關於人民幣貸款的計結息問題。人民幣貸款(不適合個人住房貸款)的計結息方式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
二、關於合同期內貸款利率的調整。中長期人民幣貸款利率由原來的壹年期固定為由借貸雙方根據商業原則確定,可在合同期內按月、按季、按年調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
五年期以上貸款利率由金融機構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貸款利率自主確定。
第三,關於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償還的貸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的日利率2.1%調整為在貸款合同規定的貸款利率水平上上浮30%-50%;如果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罰息利率將由現行的日利率萬分之五改為在貸款合同規定的貸款利率水平上上浮50%-100%。
對於逾期或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的貸款,自貸款逾期或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本息全部還清。對於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算復利。
四、2004年6月65438+10月1(含2004年6月65438+10月1)以後發放的新貸款按本通知執行。2004年6月5438+10月1之前發放的未到期貸款仍按原貸款合同執行,但經雙方協商壹致也可執行本通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執行。中國人民銀行此前發布的有關人民幣貸款利率的規定與本通知不壹致的,以本通知為準。